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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》
日期:2018年06月04日 作者:佚名 来源: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文章点击数:

 

      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执行行为,全力解决执行难问题,6月4日,首席大法官、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主持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,审议并原则通过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》(以下简称《规定》)。
  在执行案件查控的被执行人财产中,相当一部分财产都存在处置变价的问题。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、变卖财产的规定》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、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》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、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》等虽然有关于委托评估问题的规定,但过于原则,规范性和可操作性不强。实践中,委托评估存在时间过长、评估价过高或过低等问题。为规范人民法院财产处置行为,科学合理、公平公开、公正高效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,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启动本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,在认真调研座谈的基础上,广泛征求全国人大法工委、财政部、自然资源部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、五家全国性评估协会及全国法院的意见,经多次修改,形成《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(送审稿)》,提交本次会议审议。
  《规定》旨在解决人民法院在处置财产过程中突出存在,且现行法律、司法解释又缺乏明确规定的问题,以提高财产处置效率、减轻当事人负担。主要内容包括:一是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方式及准备工作;二是当事人议价的办理程序;三是定向询价的条件和办理程序;四是网络询价的条件、办理程序、期限、报告的审查,以及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名单库的建立和管理;五是委托评估的条件、办理程序、期限、报告的审查,以及评估机构名单库的建立和管理等;六是报告的发送、异议的处理;七是参考价的确定,议价、询价、评估结果的有效期,暂缓、撤回、撤销网络询价或者委托评估;八是启动财产处置变价程序的期限、参考价与起拍价的关系;九是网络询价和委托评估费用的计算标准和负担;十是全国法院询价评估系统的建设等。
  会议经讨论,原则通过该《规定》,按程序报批,适时发布。 (胡继先)

 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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