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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院判例:拍卖人有义务核实拍卖标的
日期:2012年10月10日 作者:佚名 来源:本站原创 文章点击数:

 

起因:

海口市琼山法院曾与海南一拍卖行签订委托拍卖协议,决定将府城镇凤翔路一栋三层楼房拍卖,当时载明为出让地。海口一维修服务公司(下称服务公司)通过竞价,竞买到这栋房产及土地,成交价为233万元。据此,服务公司顺利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,但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时被告知该地是划拨地,尚需补缴出让金40万元。为此,服务公司多次要求拍卖行补交该款,但没有得到答复。20053月,服务公司只好自己出资补交出让金,才将该地使用权过户到自己名下。

争论焦点:

服务公司认为,拍卖行未能全面履行义务,致其蒙受巨大的损失,遂向法院诉求,要求拍卖行归还其垫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40万元,并赔偿损失54万元。

拍卖行则认为,自己在拍卖过程中无违法违约行为,对后来才发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也无过错。未预留土地出让金,是因为法院委托拍卖的资料表明拍卖土地是出让地,错在琼山法院审查不严而将出让金划给案件申请人中行琼山支行。中行琼山支行收取此款属不当得利。琼山法院、中行琼山支行对此均有过错,应共同承担赔偿服务公司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责任。

法院审理:

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,虽然琼山法院错将实为划拨地的土地当成出让地,但拍卖行未尽职责按照拍卖法的规定,对委托人所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也存在过错,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。但原告在竞买成交后,已顺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,该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迟延办理,不影响服务公司对该房产的正常使用,赔偿损失的主张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。一审判令拍卖行支付土地出让金40万元及利息。

一审宣判后,服务公司与拍卖行均提起上诉。经过二审法院调解,在拍卖公司支付52万元后,服务公司放弃了其他诉求。

本案主要涉及到拍卖财产的瑕疵问题。执行中拍卖的财产,一般都不是全新的或第一手的财产,在这种情况下财产自身潜在的瑕疵就有可能对财产的价值造成影响。该案例中由于拍卖公司没有对拍卖标的进行核实,造成竞买人补缴出让金40万元,这个责任应由拍卖公司承担。《拍卖法》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:“拍卖人应当对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文件、资料进行核实。”

 

 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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